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和各省军区的统一组织下,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机制。
第十五条 我校实行提前单独录取,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在政审、面试和体检合格的考生中,按学校在招生省、市招生计划(分男、女)120%的比例,高考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投档对象和数量。
第十六条 学校在审核投档考生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及需求,全面衡量考生政审、面试、体检结论和综合素质,按考生报考情况、是否服从专业调剂,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 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继续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第十八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特长并取得相应证书者、军队干部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在投档范围内优先录取。各省市所确定的加分条件,由我校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录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