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录取规则
1. 在没有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区市,我校实行“院校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
2. 在德、智、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录取时按投档成绩安排专业,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
3. 为保证我校录取考生的少数民族比例在65%左右,我校在部分省区市录取时有民族比例要求,如少数民族生源不足,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4. 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单独执行,详细情况参见《大连民族学院2009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