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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的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第七条 非英语专业学生入学后的外语学习,学校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第八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不受限制。第九条 学校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第十条 对进档考生,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结合专业志愿和相关学科成绩,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第十一条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对进档考生,综合考生的专业课、文化课考试成绩及其德、智、体等方面,择优录取。第十二条 建筑学专业学习应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学制五年,入学后学校要进行美术基础测试,不合格者转入土木工程专业或工程管理专业。第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愿意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志愿分数级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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