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各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或实施细则,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与相关降分的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进行录取。
第十条 护理类专业以招收理科考生为主,在广西兼招部分文科考生;其他专业只招收理科类考生;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广西招生,考生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应届高中毕业生;2、农业户口;3、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预科阶段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预科学院补习高中文化,经考核合格者,第二年直升我校本科有关专业学习,与当年录取的本科新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
第十三条 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录取的本科新生在广西本科第二批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在广西本科第二批预科批录取;高职专科新生在高职高专普通批录取。外省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考生所在省(市)的录取批次安排及录取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时按当年招生计划数的120%比例投档。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原则上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和我院各专业实际录取情况进行录取专业分配,但不能保证按每个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如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填写了服从专业调剂者,则根据我校各专业录取情况和考生各科目成绩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为维护招生计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新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校规定在入学后两周内对新生进行体检和文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