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七条 哈尔滨师范大学根据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文理科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以内,艺术、体育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原则。学校也会根据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作适度调整。
1、学校将按“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和专业级差。
2、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3、录取时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4、对于教育部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列出的照顾和优惠对象,我校原则上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不含加分)为准。
第十八条 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我校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需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的全国统一考试,体育专项测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单招体育考试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由学校组织实施。我校视考试情况划定文化课成绩控制线,根据考生的体育专项成绩和文化课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控制分数线后,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编导(不含播音主持方向)、学前教育专业录取办法:从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招生办网站查询或学校本部及分院网站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