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当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校后通过学校有关部门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帮助和指导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和争取社会资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