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九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条 学校按志愿清的方式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按专业级差的方式确定专业,专业级差根据当年录取情况而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1)考生分数未达到学校最低录取线;
(2)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线,且不服从分配;
(3)在计划数有限的情况下,对于同等分数、志愿条件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受奖励者。
第十二条 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加分政策,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承认,并在网络上予以公布;加分仅在考生进档时有效,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原始成绩排队,不享受加分。此外,学校建立优秀学生推荐制度,并根据当年政策,在专业分配上,对受推荐的优秀学生给予加分。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以高考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部分专业,如外语类、计算机类专业等有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五条 除艺术类专业、考古学专业外,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调剂考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