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及各生源省的招生规定。
第十五条 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①对省招办投出的考生档案,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经审查合格后,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②录取分配专业时,充分尊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包括所填报的志愿顺序)。对省招办投出的每一批考生档案,按专业志愿、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可根据计划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学校作退档处理。
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①执行《山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②本科专业和专科美术类专业,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实行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关联,按文化成绩排序的办法投档,学校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③我校美术类专业使用省统考成绩,非美术类专业使用我校提供的专业成绩。④征求志愿批的录取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①执行《山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②体育类专业只录取参加省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且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文化成绩按规定比例投档,对进档考生,经学校审查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八条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及生源省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英语类专业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对相关科目不作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菏泽学院网站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