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七条 对于实行传统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没有完成全部招生计划时,才录取下一级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平行志愿的考生,在平行志愿考生没有录满时,才录取征求平行志愿的考生。
第八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在尊重专业志愿的前提下择优录取。专业间关系采用 “专业清”方式,即先按进档考生专业志愿由先到后的顺序、再按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对其所报专业志愿依次优先满足。
第九条 学校对于符合优惠政策的各种加分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条 艺术类考生的投档成绩按照所在省份有关政策执行,学校不组织美术专业校考,使用所在省文化、专业统考成绩。如湖北省美术类考生在其全省美术联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均达到湖北省合格线的基础上,考生投档成绩计算公式为:(高考特征成绩X40%+联考成绩X60%)×2,进档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具体录取办法按第七、八条办理。
第十一条 对考试科目改革试点省份,除划线相关科目外,其它考试科目成绩不作要求。
第十二条 对于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奥赛获奖考生、体育、文艺特长生,我校按有关政策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朝鲜语专业只录取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只录取英语、日语语种考生。非外语专业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其它语种考生务请慎报。
第十四条 各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作限制。
第十五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