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英文为HuazhongNormalUniversity。学校校长、法人代表:马敏教授。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瑜路152号。
第三条学校为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师范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现有国家重点学科3个、国家文理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3个、全国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3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博士后流动站5个,有5个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62个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107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53个本科专业(方向)面向全国招生。
第四条学校创办于1903年,是一所具有优良办学传统的百年高等学府。现有教职工4000余人,其中院士1人,教授271人,副教授493人;博士生导师166人。学校下设20个学院、7个系部、50余个研究所和研究中心。学校占地2000多亩,校园依山傍水,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第五条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包括艺术、体育类考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招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生。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自主制定每年的招生事业计划和生源分省计划,在报教育部批准和备案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生源分省计划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将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四章入学考试
第十三条报考我校各专业(体育运动训练专业除外)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考体育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由我校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保送生按国家规定免试。
第十四条在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之前,学校先行组织对艺术类专业考生进行专业测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学校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五条文艺特长生、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除必须符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定外,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考核)或专项水平测试。
第十六条我校是教育部指定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之一,考生须申请参加我校自主招生的考核和测试。具体操作办法以当年自主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招生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考生所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提供。
第十八条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有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录取时实行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即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须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高出一定分数方可录取。
第十九条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实行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有学校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所在省加分或降分投档条件的考生,我校按投档的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日语专业可招日语、英语考生,俄语专业可招俄语、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可招英语、日语、俄语考生;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的外语单科成绩有一定的分数要求,是否参加口语测试以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旅游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学两个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男生身高在170cm以上,女生身高在160cm以上。
第二十四条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艺术类专业招生文化分数线以所在省划定的艺术本科线为最低控制线,在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在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音乐学专业外语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其他艺术专业外语成绩原则上不低于60分(总分为150分);实行“3+X”的省份数学计入总分。
第二十五条体育教育专业以所在省划定的体育本科线为最低控制线,在文化线上,在投档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体育运动训练专业以我校划定的文化录取资格线为最低控制线,在文化线上,按专业综合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六条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居住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定向生在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协议后,方可填报我校志愿,具体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自主招生入围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该省录取最低分数线,我校保证第一志愿专业,并且享受我校新生奖学金;高考成绩没有达到我校在该省录取最低分数线,但达到我校在该省录取同批次控制分数线,我校将予以破格录取。
第六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被装费等杂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当年批复执行。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奖、助、贷学金
第三十二条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成绩以及在中学的综合表现享受华中师范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学校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现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活动积极分子奖学金以及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资设立的十多项各类专项奖学金、助学金等。
第三十四条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具有相关证件或证明),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品德端正,诚实守信,均可由学校协助,向有关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的额度主要包括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三十五条我校现有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性岗位共1000多个,可供困难学生选择,每个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情况的不同,每月可提供100—300元不等的酬金。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本人申请,院系推荐,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均可获得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六条对于学生中家境贫寒或有临时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除采取奖励、贷款、勤工助学等措施外,学校设有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定期补助一年两次,补助等级分为200-1000元不等。临时补助视学生困难情况而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学校高职(含艺术高职)(专科)的招生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