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评分办法、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我院专业课考试各科满分100分。由我院专业教师组成阅卷组,封闭式阅卷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分专业科类阅卷、评分,产生专业成绩。
第十三条我院专业考试按照招生计划数的3—5倍发放专业合格证。
第十四条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五条根据我院教学安排的需要,考生在高考外语考试时语种仅限英语,成绩不低于65分;语文成绩不低于80分;数学成绩计入总分。
第十六条填报我院第一志愿并达到我院文化投档资格线的考生,录取时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同等条件各专业以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所填专业志愿都不能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我校所有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服装表演专业方向除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录取时,对进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按本章程第十八条比例折算办法相加,计综合总分排序,根据政审体检情况,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各专业的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比例折算办法如下:
1、绘画、雕塑、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动画和美术学(美术教育)专业:高考文化成绩占总分30%,专业成绩占总分70%。
2、美术学(史论)专业、艺术设计学专业:高考文化成绩占总分70%,专业成绩占总分30%。
3、服装表演与设计:只考表演基础,不进行绘画基础测试。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按表演专业成绩排序。
第十九条
1、考生在我院各系专业总分排序前三名者,我院将随专业合格证的寄发一并告知,其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院划定的高考投档资格线并符合录取的相关条件,此类考生可不受我院总分折算方式和英语、语文单科成绩要求的限定,优先录取。
2、美术学(史论)专业、艺术设计学专业、专业的考生以高考各项成绩相加排序,根据本章程第十七条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对于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依照国家优录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无文理科考生限制。
第二十三条学校录取的各类考生,经考生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以后,学校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将视各省考生的成绩情况,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七章新生入学及收费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费、画板、画架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各种杂费。
第二十六条收费标准以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为准。
第二十七条湖北美术学院各专业2005年学费暂定为:
绘画、雕塑、服装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每生11000元/学年
环境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工业设计、动画每生12000元/学年;
美术学(美术教育)每生8000元/学年;美术教育设计类每生12000元/学年
美术学(美术史论)、艺术设计学每生10000元/学年。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和北村奖学金。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生。对入学后生活困难的学生,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助学贷款的规定执行,提请考生及考生家长应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作出报考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