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原则上按1:1.2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根据考生志愿及录取情况,招生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对于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在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七条按志愿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新生专业,对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达到我校录取最低控制线的考生,在符合专业要求的前提下,学校尽力满足其专业志愿。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照一定的院校志愿分数级差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次,所有非外语专业考生英语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外语专业考生口试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考生,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外,学校视考生必考科目与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高考总分,以此为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三十条学校组织艺术专业考试的省份,考生报考我校艺术专业,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地同批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三十一条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原则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结合文化总分排名和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三十二条 按生源所在地特长生招生政策,优先录取经我校项目专业水平测试认定的考生。
第三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五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三十六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当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校后通过学校有关部门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评定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和争取社会资助等。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湘籍考生专科招生工作参照本章程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