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院校志愿: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他志愿线上考生。
第七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考生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八条 专业志愿:对于进档考生,按志愿级差录取,在尊重考生志愿(专业级差为5分)的前提下,高分优先;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服从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九条 承认各省、市、区招生办依据国家招生文件给予特殊考生的加分政策。
第十条 考生志愿和总分相同时,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英语专业的考生和其他文史类考生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他理工类考生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
第十一条 建筑学、城市规划、艺术设计、美术学、景观学等专业,色盲、色弱限报。
第十二条 录取到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专业的考生,必须具备一定绘画基础,入校后须加试徒手画,加试不合格者将转入其他专业。
第十三条 艺术类考生还需遵循以下两点:
1.黑龙江、山东、江苏、湖南、河北五省艺术类考生须持有我校艺术加试合格证方可报考我校;吉林和湖北两省的艺术考生须参加当地省招生办组织的艺术统考,并获得统考合格证方可报考我校。
2.录取时艺术设计专业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多名考生总分相同,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再次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美术学专业录取时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分数相同时素描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四条 我校2009年在江苏省录取原则遵循以上条款外,划线办法、投档办法及填报志愿要求均按照江苏省文件规定执行;选测科目等级为2B以上,一门选测科目为历史或物理,另一门选测科目不限;必测科目等级4C以上;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第十五条 我校在吉林、辽宁、内蒙古三省(区)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专业均为工程管理(理工类)专业,预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