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录取原则
1、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最高不超过计划数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按“志愿清”原则录取,学校一志愿生源不足情况下,接收非一志愿考生,但不录取调剂志愿考生。
2、专业安排原则:制定5分的专业志愿级差。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安排专业;对不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学校志愿清”原则从高到低安排专业。未能满足专业安排条件的考生,如填报了“服从专业调剂”,可调剂到相应未满专业;如未填报 “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在安排专业时,学校承认各省级招办制定的政策照顾加分。
3、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较高的考生。
4、根据《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办法》文件规定,我校2009年江苏省普通本科录取原则如下:
(1)我校2009年在江苏省招生专业均属于自然科学专业类,因此要求所有专业的选测科目均必须含有物理,对另一门选测科目原则上不作要求。
(2)划线办法、投档办法及填报志愿要求均按照江苏省文件规定执行,报考我校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须达到选测为2B、必测为4C1合格以上(含),我校承认江苏省规定的加分政策。
(3)录取办法: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排序,根据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原则安排专业,当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考生必须参加其所在省省级招办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统考成绩必须合格,我校不再单独组织专业加试,且不承认考生在其他学校取得的加试成绩。
2、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3、学校按考生文化课成绩调档,调档比例最高不超过计划数的150%;学校志愿安排根据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执行。
4、学校对所有投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与文化课成绩相加的总分进行排序,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对不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学校志愿清”、“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有专业缺额,学校将在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学校承认各省级招办制定的录取照顾政策。
5、在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国家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1号)文件各项要求。对符合国家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条件,经学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各省级招办审核确认并在教育部公示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有关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规定录取。参加我校文化课单独考试并成绩合格的国家一级以上(含)运动员在教育部公示期满后,由各省级招办审核并在确认后办理录取手续。我校2009年共计划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湖南招收跆拳道、田径、篮球、定向越野等项目高水平运动员38人。
第十四条 对口招生录取原则:对符合对口招生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只招收全国统考外语科目是英语、俄语、日语的考生,其中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
第十八条 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最低成绩1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