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阳光工程”,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条 录取时,按考生的志愿、相关科目成绩,一般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分数级差。
第三条 音乐学、舞蹈学、表演、艺术设计、美术学外省单独招生计划文化成绩上该省录取分数线后专业成绩按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四条 往届生的录取依照各省、市、区有关规定,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除医学院护理学专业只招女生外,其他专业没有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六条 所有专业均按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