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普通本、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文件精神,因正常原因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根据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购买的教材等自用物品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