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政策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2009年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
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按照“志愿清、分数优先”原则录取,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文化总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体检情况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安排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与同成绩的其他考生同样对待。
第十六条 已通过专业测试的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文史类或理工类统考。录取时在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我校提档线的情况下,体育教育、音乐学、音乐表演、美术学、艺术设计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社会体育、广告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文化、专业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
英语、日语、法语、朝鲜语、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要求考生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语种。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口试成绩较好,听力灵敏,不接收无外语口试成绩的考生。新生入校后,将进行口语水平测试,不适合就读外语类专业的考生要求转其他专业。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
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软件外包方向)在普通本科二批录取,以造就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大力培养软件服务外包人才,学费为每生每年1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