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有关当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八条 投档比例要求: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九条 体检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当年度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和先专业志愿后调剂的原则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4,3,2,1分依次递减。
第十一条 投档基准成绩相等的多个考生进入同一专业时,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由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时,如服从调剂,学校在对能够满足所报专业的各志愿考生进行专业录取完毕后,再对服从调剂考生依据高考成绩择优调剂到相应专业。如不服从调剂或因高考成绩低无法满足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进行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在实考成绩和相关科目的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各种政策加分的学生。
第十四条 对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省市,考生专业测试等级达到所在省的本科合格标准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并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投档线后,在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省份,按省统考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使用我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成绩的省份,按我校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如考生所在省有特殊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体育统一测试成绩合格并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体育类本科最低投档线后,按照体育测试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专业级差为1分。
第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办法:对于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优秀并且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称号之一的考生,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试合格后,经本人申请、黑龙江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后可免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学校直接录取;对于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获得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黑龙江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的,由我校提出申请,报黑龙江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后录取。
第十八条 英语专业(含带有专业方向的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语种。
第十九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