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是在湖南省教育厅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在各省、市、自治区负责高校招生录取行政部门和工作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在湖南省招生实行按南华大学、南华大学医学类(分两个代码)分别录取。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仍按理工类和文史类两大类,分类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的提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机构提供。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南华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考生的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考虑录取未填我校志愿且服从调剂的考生。
第十三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省级高考招生机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四条 考生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的原则进行;总分相同时,按英语、语文、数学三个科目的先后和成绩高低顺序安排。即按分数从高到低逐个安排考生的专业志愿,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已满额,则看其下一志愿,依此类推,安排考生的专业。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专业服从调剂者则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安排适宜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定向生和国防生的招生,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择优录取。 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等依据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南华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艺术类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份艺术类录取分数线,专业通过我校组织的术科类考试且成绩合格(湖南省艺术类考生专业须参加全省联考且成绩合格),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对于各种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标准分数同等对待。 除部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七条 学校仅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在教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结合学生的专业志愿及录取情况,尽可能满足学生专业调整的要求。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随即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奖励、贷款和资助等多种形式的助学激励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