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录取原则
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公平、公正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并作如下规定:
1、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2、实行按志愿录取。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一志愿不满,方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专业类)之间按分数级差法录取,级差分为5、3、2、0分(江苏省、上海市考生级差分为3、2、1、0分)。
3、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及专业录取,但最高加分分值不得超过20分。经教育部备案的有关省(区、市)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该地区高等学校。
4、经我校专业测试达到相应要求的艺术、高水平运动员及体育特长生,在国家及各省(区、市)规定的政策内按我校的承诺与相关规定予以录取。
5、经我校考核被确定为“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须与我校签订协议。考生填报志愿时,除考分偏低不能达线者,第一志愿(A志愿)必须填报南京大学,方能按我校的承诺与相关规定予以录取。
6、除国防生外,各专业(专业类)的录取不规定男女生比例。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本人所学语种专业。
7、获得优秀学生推荐资格并填有推荐表的同学,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的投档线,则加分参与录取和选择专业,具体分值以推荐表中注明为准。
8、江苏省等实行新课改的省(区、市)除执行本章程外,对考生的特殊要求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