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南京医科大学。学校根据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与降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五条 我校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以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我校根据专业清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十六条 对专业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七年制或六年制专业的福建、浙江考生,如未达该专业录取线,不影响所填报的四、五年制专业的正常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