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 依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执行各有关省、市、自治区招办公布的照顾加分政策。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进行体格复查和录取资格审查,发现问题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工作按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