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按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合格的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八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第十九条 对学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各招生专业(除服装表演专业外)对男女考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山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鲁招委 [2008]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报考音乐学(理论方向)专业的考生,其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400分以上(含400分),若达不到不予录取;省外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在取得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的基础上,其文化课成绩在达到所在省份的艺术类本科文化课成绩控制线,并达我校的文化课成绩控制线(分专业划定)后,按我校专业测试成绩(若考生所在省份组织艺术类专业统考,考生须达到合格),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