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采取“分数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方法,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普通文理科具体录取方式:
1、学校根据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设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2、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投档,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将优先得到满足;相同分数学生,按“志愿优先”原则进行专业投档。
3、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随机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中去;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因退档而造成的缺额,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直至完成招生计划,递补考生只能安排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
4、如果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不足,将按规定录取第二志愿,第二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考生报考专业都不满足且不服从调剂时,将予以退档,将按规定录取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在投档考生中,根据考生在专业考试中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经各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