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本科为120%,高职(高专)为100%;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安排专业,已录取的考生,进校后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调整专业。
第十条 我校承认考生所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规定的各项照顾政策。
第十一条 民族比例不限(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二条 民族语言类专业只招收用民族语言类(藏语、蒙语)答卷的考生。
第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和师范类专业提前录取,其余各专业第二批录取。
第十四条 对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参加外语口试,以各省招生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