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生源省(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实施。
第九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十条 按考生所在省(区)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相应批次的录取办法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要求,在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生源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未完成招生任务的,也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英语、对外汉语本科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类本科专业、对外汉语本科专业的考生须加试英语口语。
第十五条 有明显身体缺陷不宜当教师的,一般不录入师范类专业;有生理、身体缺陷不宜从事表演、播音工作的,不录入音乐、表演、播音专业。
第十六条 在美术类、音乐类、播音类、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中,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通过所在省美术类、音乐类、播音类、体育类分数线的基础上,以专业成绩为主、结合文化成绩,参照志愿,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根据考试成绩并综合评价,在同等条件下,获得规定级别奖励(荣誉)的考生,达到规定等级运动员的考生,有文艺、体育等特长的考生,获得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男女兼招。
第十九条 各专业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航海类专业要求身高1.65米以上;双眼裸眼视力:航海技术专业5.0以上,轮机工程专业4.8以上;无色盲(弱),肝功正常,乙肝表面抗原呈阴性。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加工技术、学前教育专业不招收体检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考生。
第二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男生身高168cm以上、女生身高158cm以上的对外汉语、音乐学、音乐教育、主持与播音、旅游管理专业考生,获得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男生身高175cm以上、女生身高165cm以上的体育专业考生,获得优先录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