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专业录取的要求。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再次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并对考生提出有关建议。
(一)各专业对考生视力的要求是: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二)各专业对考生听力的要求是: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三)考生无嗅觉迟钝、口吃;
(四)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谨慎填报我校各专业,否则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的就业和发展;
第十四条 各批次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同批次录取控制线。
第十五条 投档比例按招生计划数120%投档(按各省级招生办规定执行),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100%比例分配专业,缺额专业将由剩余投档比例分配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依志愿顺序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志愿、专业间的级差分。
第十七条 当考生所报专业计划已满时,对服从专业分配的考生可调剂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做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所设专业录取英语、俄语、日语三个语种考生。
第十九条 护理学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60米以上,男生身高1.70米以上;护理学专业招女生为主,男生只招填报护理学志愿的考生,不录取服从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时,高考实际分数相同,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和英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级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录取原则予以照顾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除特殊原因外,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