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山东理工大学录取工作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山东理工大学2009年实行按专业招生,分类培养。
第十七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八条 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根据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在专业安排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数学类、物理类、外国语类专业在分专业录取时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数学类和物理类专业为数学,外国语类专业为英语)。
第十九条 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录取,江苏省选测科目一为物理,选测科目二不限,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B、B,必测4C。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控制分数后,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国防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的招生工作,按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对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其中国防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六条 除招收国防生的专业外,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凡报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前与我校联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相关协议。具体时间将在我校招生在线网站公布。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渠道和山东理工大学校园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