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八条 招生机构:学校成立由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
第九条 招生政策: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招委〔2009〕3号)、《山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鲁招考[2008]13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2009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招委[2008]18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数执行。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我校将计划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由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以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校通过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按考生学校志愿及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文化总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及体检情况安排专业。
录取结束及时在山东师范大学网站(http://www.sdnu.edu.cn)公布录取名单。
第十二条 特殊要求
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
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