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招生程序,严肃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确保招生各环节工作的畅通,高质量的完成招生任务。
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学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个别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可小于此比例。
第十七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八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补充规定(特别注意医学专业的特殊要求),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除护理学专业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学籍审查,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学生的批次按照省招办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