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我校根据生源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调档规定和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控制在我校录取省市招生计划数的100%-120%以内,辽宁省投档比例为103%。
第十三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对考生进行体检。我校不招色盲、色弱、化学试剂过敏、嗅觉功能障碍的考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不宜报考我校各专业。
第十四条 2009年我校在辽宁省一批A段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方式,在其它省市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非平行志愿录取省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满时,再按规则录取第二志愿以及其他志愿的考生,无志愿级差;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一视同仁。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以“专业清”(专业志愿优先)即以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顺序择优录取确定每位考生的专业,如考生高考分数相同,参考理科综合科目成绩和考生的相关特长择优录取。对于有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我校依据考生高考原始分数安排确定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国家规定政策照顾的考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