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认真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录取原则进行。
第八条 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报考体育教育、旅游管理专业的考生,身高、视力必须达到省规定标准和专业要求。
第九条 普通本、专科计划,招收符合考生所在省市招办划定的分数线以上的考生。
第十条 考生的录取资格及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条件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凡复查结果与录取条件及高考体检严重不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在总分相同情况下,对省级优秀、文体等方面有突出特长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音乐类山东省内考生必须是参加我校音乐类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外省考生必须是参加本省内组织的专业统考且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
二、美术类、体育类山东省内考生必须是参加省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外省考生必须是参加本省内组织的专业统考且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
三、各省招办根据文化课成绩按规定比例向学校投档。艺术类、体育教育专业依据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择优录取;社会体育专业依据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择优录取。
四、我校录取的美术学专业新生入校后分油画、国画和书画三个方向。新生入校后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自愿选择专业方向。
五、艺体类考生入校后要进行专业复查。
第十三条 外语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各省招办根据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给学校投档,学校按第一专业志愿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依次录取。
二、在专业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外语专业志愿考生,但外语单科成绩必须达到规定分数,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四 条普通文、理科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首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录满,录取第二专业志愿、第三专业志愿的考生,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的原则。
二、对于非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根据未完成计划的专业缺额调录,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完成计划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