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合格,身体健康,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五条 录取办法:根据省招办下发的投档单,一般专业按照文化课成绩自高分到低分录取;艺术、体育类专业将按照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择优录取,其中播音与主持艺术(含播音与主持、音乐文学两个方向)本科专业按文化成绩70%与专业成绩30%之和(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社会体育本科专业和音乐表演专科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余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身体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录取新生中有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从严惩处,所交学杂费概不退还。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我校英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贸易实务专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统考外语语种限为英语,其余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八条 男女生比例:不限定男女录取比例。
第十九条 加分、降分和优先录取办法根据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投档志愿顺序依次办理录取手续。专业分配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若无法满足某考生报考专业,服从专业调剂者,将其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录取规定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核对新生指纹、体检等形式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者或违纪舞弊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从严惩处,新生所交学杂费概不退还。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费:学生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凡入学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由于违纪舞弊等勒令退学者,所交学杂费概不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