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发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和广西教育厅当年颁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00%~120%的比例范围内,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关于高考成绩和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同批次出档考生中,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参考考生专业志愿和专业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如无法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我校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考生成绩及参考考生填报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退档。
第二十条 已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退档案;新生按所录取专业报到,入学后原则上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参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