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六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前提下,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他志愿上线考生。
第七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的顺序,综合考虑,择优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能录取,对服从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条件下,按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九条 认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条 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除外语类专业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语口试合格;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和法学专业(少数民族法官班须参加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艺术类、体育类专业须参加专业考试合格外,其他专业均不作加试要求。。
第十二条 我校除外语类专业考生外语语种限英语外(日语专业外语语种也可为日语),其余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因条件限制,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教学只开设大学英语。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文化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列全省前三名(或列我校单考专业成绩前三名)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若文化考试成绩未上线者,可按规定向各省级招生部门申请适当降分录取。
第十四条 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最低控制线以上的文史类、理工类考生,在新生报到注册后一个月内,可在同科类内重新选择一次专业。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