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包括高职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包括国家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新生奖学金三种)。国家奖学金由省教育厅和我院共同组织实施,新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当年报考我院的高分考生。综合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为35%,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新学年开学后前三周进行。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在“学院评优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为帮助在校学生,尤其是部分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生)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和银发[2002]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积极协助学生申请并落实助学贷款,使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失学。
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享受规定的助学和奖优两种贴息,最高贴息比例为100%。新生也可选择在生源地申请贷款。
第十九条为了帮助我院经济特困学生渡过在校期间的生活难关,避免其因贫困或突发事件中途缀学,学院特设立“学生特困补助金”及“阳光助学基金”等;遇特殊困难的学生,还可申请特困补助,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