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1)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120%的原则投档,按照考试成绩,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2)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含所有专业)为志愿优先原则,并充分考虑相关科目成绩,以分数顺序,按照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3)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为保证招生工作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对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