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等部委2003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自主选拔录取和平行志愿的省份可不受此比例限制),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七条 实行按志愿录取。若省(市、自治区)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一志愿不满,方接受二志愿及以后志愿的考生。在已调档考生中,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专业安排采用“分数级差”方式,前3个专业志愿之间,级差值一般不超过5分。
第十九条 “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英语”等三个专业在部分省份分文科和理科招生,考生录取后必须服从学校的分班安排。
第二十条 除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限考英语语种,并要求参加英语口试外,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 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在投档及录取专业时学校均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实施自主选拔录取、招收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保送生的高校,面向全国实行招生。凡申请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保送生且经学校测试达到认定要求的考生,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特殊类型招生简章里的承诺条件予以录取。
第二十三条 除教育部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