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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考试吧(Exam8.com) 2010-5-24 17:43:42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浙江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72.各批经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计划的高校,由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根据缺额计划及生源情况,确定具体降分分值并进行降分征求志愿。其中各批提前录取院校经各志愿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计划的,可降10分投档。艺术类专业根据录取生源的实际情况,决定文化降分幅度。

  73.海洋运输、地质勘探、农林渔等毕业后工作、生活条件较艰苦的专业以及监狱管理类专业按其隶属关系面向监狱、劳教单位招生的,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在各批提前录取的,可降20分投档;在各批平行志愿录取的,可在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降分征求志愿。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经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在规定的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降分范围内(其中少数民族预科班本科为80分、专科为60分,民族班为40分),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74.对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班复检合格而未被空军飞行学院录取的考生,可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上适当降分投档,由当地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审查录取。

  75.农村社区医生定向招生录取工作按《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76.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校。

  77.高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高校公章后,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被录取考生。

  78.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管理平台。省教育考试院于4月20日前审核确认后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单独招生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79. 已被保送录取的考生,其他高校不再录取。复旦大学面向上海与我省试点自主选拔招生,须在6月25日前完成录取工作。未纳入统招的香港高校的招生工作,须在7月7日前完成。凡被复旦大学和香港各高校录取的考生,其他高校不再录取。

  80.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81.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82.为了保证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由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83.考生纸质档案由考生报名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建并送省教育考试院集中寄发录取高校;被高校录取后不报到就读的考生,须在9月20日前向报名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登记备案,其纸质档案不再寄送录取高校。

  84.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85.录取工作具体事宜按《201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执行。

  十、信息公开和诚信教育

  8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分别公开考试招生相关信息,按规定做好公示工作。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我省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及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统考各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征求志愿计划;公示政策加分考生名单以及高校特殊类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87.保送生、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由学校、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分别审核公示;政策加分审核与公示具体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审核及公示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设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中学(单位)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等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88.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和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阶段的诚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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