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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招办取消31名造假考生录取资格双重违法

来源:华声在线综合 2009-7-9 14:27:07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重庆市招生自考办公室于7月7日发布《关于对2009年高考招生中少数民族加分问题处理情况的通告》,明确表示取消31名违规更改民族成分的考生的录取资格。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重庆市招办表示,在为考生更改民族成分责任人已被严肃处理的前提下,不再对外公布31名民族成分被违规更改的高考考生名单。

  重庆市招办介绍,按照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取消联合调查组查实的31名违规更改民族成分的考生2009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资格。鉴于31名考生系青年学生,其中大多数系未成年人,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本着“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和有利于青年学生成长的原则,故不对外公布这31名考生姓名及相关信息。

  此前,笔者发表文章批评北京大学拒录重庆文科状元违法的同时,对重庆市高招办保留何川洋录取资格表示肯定。这是针对重庆市高招办就何川洋民族成分被造假一事的处理而言的。

  从目前的舆论态势及有关部门的态度来看,包括何川洋在内的有关民族成分被造假的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被高校弃录,或许已经不可改变。但作为一个也曾十年寒窗苦读的高校老师,一个始终对公民权利高度关切的法律人,笔者还是要说,从对31名民族成分被造假考生的处理来看,重庆高招办取消民族成分被造假考生的录取资格,剥夺这些考生的受教育权,是违法的,而重庆市高招办不公布民族成分被造假考生的作法,也是违法的。

  首先,重庆市高招办不对外公布这31名考生姓名及相关信息,失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和义务,有违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有言论自由(包括表达自由,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申诉、控告、检举等监督权利。

  基于保障这些宪法权利的需要,国家机关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务信息,除非这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根据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规定。即或涉及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政府也可以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规定,政府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或者“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该主动公开。

  有关高考考生享受少数民族加分待遇的信息,涉及众多参加高考的考生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显属行政机关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重庆市高招办对此信息,特别是31名民族成分被造假的考生的情况,不予主动公开,甚至在新闻媒体及公众舆论普遍呼吁公开的情况下,仍然不予公开,显然有违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精神,也有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规定。

  重庆市高招办不公布民族成分造假考生的姓名及其他信息,无异于让重庆所有少数民族考生都背上“黑锅”:因为信息不公开,人们无从知道谁是民族成分造假者,也不知弄虚作假的行为是否真正受到了处罚,民族成分被造假的考生是否真正被取消录取资格(虽然本人不认为这样做是合法的,这涉及重庆高招办的另一重违法问题),这无疑让重庆所有的少数民族考生都成了民族成分造假的嫌疑考生,即或他们升入了大学,人们也有理由怀疑他们是因民族成分造假通过加分才符合大学录取成绩条件的。

  在信息披露方面,我国法律确实规定了对未成年人需要进行特殊的保护,明确禁止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但隐私信息是指与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意为他人知悉的私人信息。具体考生的高考加分信息(包括民族成分造假获取加分的情况),事关从多考生升学权利和教育公平,显然不属于个人隐私。

  重庆市高招办以“31名考生系青年学生,其中大多数系未成年人,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为“有利于青年学生成长”为由,不对外公布这31名考生姓名及相关信息,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且也不具有合理性。

  如果说对“未成年人”有必要“依法保护”,那重庆高招办对“大多数系未成年人”的“31名考生系青年学生”中的成年人的信息也同样不予公开,又是“依”什么,在“保护”什么呢?“有利于青年学生成长”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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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lan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