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准考办法
(一)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院校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1.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13所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
2.招生计划列在我省艺术类本科一批(二本及以上院校),且有艺术类硕士学位授予点的本科院校本科专业。
3.招生计划列在我省艺术类本科一批(二本及以上院校)且美术与设计学类本科计划不低于30人,音乐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舞蹈学类各类本科计划不低于15人。
(二)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的艺术类招生专业按《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三本院校)及高职(专科)院校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和舞蹈学类本(专)科专业招生使用我省相同或相近统考成绩,不再组织校考,我省也不接收该类院校自行组织校考报送的专业合格成绩。
(四)拟在甘肃设点组织校考的省外院校,首先向兰州市招办提交书面申请函(内容涉及:院校性质、学科设置、是否有艺术类硕士学位授予权以及分配给我省的招生计划等,并加盖院校公章);同时,院校校考相关专业必须为教育部批准招生专业,新增院校或新增专业在申请时须提供教育部批复文件或当地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设点组织校考的院校须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等提交兰州市招办)。之后,院校登陆甘肃省招生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申请,经兰州市招办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校考。
(五)每所院校相同专业只能选择一个考点进行专业校考。新增院校由兰州市招办指定考点进行校考。
(六)各考点要在考试前与设点院校签订协议,明确相互承担的任务与职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并报兰州市招办备案一份。
(七)省外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专业,不得同时在院校所在地和其他省(市、区)考点接受我省考生参加相同专业的校考。
(八)招生院校需提供院校所在省(市、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有关收费标准的文件并严格按照标准收费,不得向考生收取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
六、考点职责
承担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校考的学校,须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考点主任,负责本考点校考的组织管理工作。考点办公室下设考务、宣传、后勤、保卫及纪检等职能小组。
考务组负责安排考试日程、编排考场选聘监考等考务的组织工作。
宣传组负责校考的宣传咨询工作。
后勤组负责接待服务及后勤保障工作。
保卫组负责安保工作及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
纪检组负责校考全过程的纪检监察和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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