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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藏高考高中、中职学校招生规定

来源:西藏教育考试院 2016-3-16 11:30:14 要考试,上考试吧! 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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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录取

  区内高中、中职学校招生录取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管理模式,依据实施课程计划类别,按照平行志愿“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录取。录取前,首先对每个考生的总成绩(含体育成绩、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排序(总成绩相同并列排序),得到一个顺序位。录取时,按照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根据考生批次、志愿顺序依次逐个检索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志愿不录取。

  (一)内地西藏高中班(校)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录取期间的具体工作。

  (二)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协调配合,并严格按照学校相关招生要求执行。

  (三)区内高中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协调配合。

  (四)中职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协调配合。

  (五)报考成人中专的考生,由录取学校提出拟录名单,并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六)除特殊要求的专业,并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外,其余学校均不得限制男女生的录取比例。

  (七)对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疑难问题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和有关学校研究解决。

  (八)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录取期间,录取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外,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录取现场。

  已被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其他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录。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要及时按录取花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所有招生学校应及时到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审核录取手续,建立新生学籍,区内高中学校录取花名册报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中职、成人中专学校花名册报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否则新生学籍无效。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学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

  七、政策加分

  (一)对下列考生,录取时可以增加2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1.阿里、那曲户籍考生;

  2.门巴族、珞巴族、夏尔巴人、僜人。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只增加20分投档。

  (二)对下列考生,录取时可以增加1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1.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烈士子女;

  2.区内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的农牧民子女。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只增加10分投档。

  (三)符合上述(一)、(二)项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其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各地市招生办要严格按规定审查考生资格,把符合政策加分条件考生的汇总信息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八、信息公开公示

  (一)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间安排等信息。

  (二)各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政策加分、考生体育成绩。

  (三)自治区招生办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今年8月底。

  (四)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二)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学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附则

  (一)考生可登陆西藏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有关工作安排和招考信息。

  网址:http://www.xzzsks.com.cn

  http://220.182.46.135:8001

  (二)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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