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六条 录取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监督指导下进行,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九条 未报广东金融学院又未填服从志愿者一律不予录取,所报专业已录满且填报志愿中无专业“服从”者不予录取。
第十条 在我校投档分数线以上且报有我校志愿的考生按省招办出档先后顺序按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我校把同一轮“平行投档”的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即同为“第一志愿”或“非第一志愿”。
第十一条 凡出档给我校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分别按专业志愿排序录取。即按出档先后,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已录满,就安排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根据专业要求,对个别综合素质高的考生,可以考虑调剂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体育尖子生的录取,依据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我校对上线考生择优录取时,将认真参阅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并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录取和退档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要求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广东金融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广东金融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