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1、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以高考成绩为主,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选拔新生。
2.对进档考生按照所填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安排,在高考成绩大体相同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时将综合考虑相关科目成绩,思想品德表现,身体健康状况及特长等因素。
3、在第一志愿未录取满额的情况下,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录取及专业安排,遵照本条第二款。
4、对加分或降分投挡的考生,原则上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招办的有关政策执行,对有体育和艺术特长的考生,按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5、艺术类考生,录取时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各占1/2的比例,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