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昌吉学院依据教育部教学[2003]01号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新招委[2003]05文《关于做好自治区200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院校名称:昌吉学院。院校代码(国标):10997。
第三条:昌吉学院是一所以师范类专业为主,汉、英、维、哈四语种教学的综合性本科院校。昌吉学院现有西校区(昌吉市北京北路77号)、东校区(昌吉市绿洲北路4号)及新校区三个校区,占地面积829亩,建筑面积近20万平方米。
第四条:昌吉学院现设有中文、经济管理、外语、数学、中语、物理、化学工程、音乐、美术、体育、初等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等12个院、系。涵盖文学、理学、教育学、管理学、法学、工学等学科门类。学院现有专任教师356人,其中高级职称109人,研究生学历教师33人。02--03学年有汉,维吾尔,哈萨克,回,蒙古等各民族学生6639人,其中全日制本专科5239人,成人在学生1400多人。
第五条:昌吉学院以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本、专科基础教育师资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重视素质教育,突出创新能力、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六条:昌吉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三校高职”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对象为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五年高职”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
第七条:昌吉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修业年限为四年,专科修业年限为三年,“三校高职”修业年限为三年,“五年高职”修业年限为五年。
第八条:昌吉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九条:昌吉学院普通招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课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兼顾艺、体类专业加试成绩,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
第十条:昌吉学院2003面向新疆、甘肃、陕西、河南、河北、山东、安徽等省、自治区招收普通本、专科新生。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昌吉学院专门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昌吉学院2003年招生录取实行网上远程异地录取。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入学考核
第十三条:经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昌吉学院2003年计划招生1980人,其中本科700人,专科840人,“三校高职”140人,“五年高职”300人。
新疆区内分专业招生计划数详见附件1:昌吉学院2003年区内普通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
新疆区外分专业招生计划数详见附件2:昌吉学院2003年区外普通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新招委(2003)02文《关于200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凡拟报考昌吉学院艺术类的考生必须参加昌吉学院组织的专业加试。根据新招委(2003)03文《关于200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体育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凡拟报考昌吉学院体育类的考生必须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委会统一组织的专业加试。艺术、体育加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
艺术、体育类专业加试具体事宜详见昌吉学院2003年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简章。加试成绩合格者,我院根据其文化课成绩和专业加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区外本、专科各专业录取批次按有关省招生部门规定执行。
区内艺术、体育类本科各专业录取批次均为本科零批次;区内非艺术、体育类本科各专业录取批次均为一般本科二批次;非艺术、体育类专科各专业录取批次均为专科一批次。
第十六条:昌吉学院的投挡比例为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20%,在此范围内,由我院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填报志愿、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报考昌吉学院英语本、专科的考生应加试英语口试且本科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专科英语高考单科成绩不低于45分(男生适当照顾)。
第十七条:昌吉学院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根据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政策予以照顾,照顾办法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昌吉学院招收本、专科各专业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九条:昌吉学院对各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于为昌吉学院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本校教职工及协作单位的职工,其子女报考昌吉学院,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研究,报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同意,在录取时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一条:除特殊专业外,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二条:昌吉学院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录取时高中(中专)历届生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昌吉学院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根据相关省(自治区)生源情况,经与有关省(自治区)计划、招生部门同意,录取时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四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后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杂费。根据新价非字(2000)28号文、新价非字(2000)29号文规定,昌吉学院2003年各类新生学费收费标准(元/生·年)如下:
注:“五年高职”后两年学费标准按普通专科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资格和健康状况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新生资格不合格者,将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经复查新生健康状况不合格者,将作退学或休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根据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特困补助、勤工助学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昌吉学院面向社会郑重承诺:不允许任何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介入学院招生工作。不收取任何赞助等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昌吉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授权昌吉学院招生办公室制定,由昌吉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昌吉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全义卡斯特李莉
联系电话:0994-2331873(办)13039419885(手机)
传真电话:09942331873,0994-2354207
http://www.cjc.net.cnE-mail:lqy-cj21@163.com
学院地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号,邮政编码:83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