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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
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
gaokao.exam8.com 来源:江苏省教育厅 更新:2009-5-14 15:06:03 高考 高考论坛

  (八)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九)教育机构章程;

  (十)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证明文件材料;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经审批机关同意办学的发给批准书,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有效期由审批机关确定;不同意办学的说明其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一)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能按要求出具相关资质证明的;

  (二)社会组织或个人自身不具备出资条件,以他人名义出资举办教育机构的;

  (三)办学场所不符合规定,相应的设置不达标准的;

  (四)教育机构章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教育机构中的决策组织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六)曾经有过违法办学行为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和事实。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同级民政、物价、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非教育组织、经营性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需跨地区招生的,由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分别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统一填写广告备案表,报审批机关备案。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刊登该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号和广告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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