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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
gaokao.exam8.com 来源:江苏省教育厅 更新:2009-5-14 15:06:03 高考 高考论坛

  第三十三条 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由教育机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四条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管理,要与宣传、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对教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教育质量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成立的教育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有关教育机构设置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的设置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五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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