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解读政策篇(81~102)
81、问:什么是高校招生的录取体制?
答: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教育部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明确要求,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高等学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招生录取工作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82、问:“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的含义是什么?
答: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各省级招办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83、问:省级招办在招生录取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答:(1) 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2) 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3) 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4) 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5) 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6) 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7) 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8) 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9)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84、问:省级招办如何与高校协调?
答: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级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省级招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85、问:普通高校招生应坚持的四项重要原则
答:①、依法行政、依法治招原则;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③、服务考生、服务社会原则;④、“三个有助于”原则,即高校招生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86、问: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答:(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2)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3) 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4)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5) 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7)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8) 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87、问:哪些考生在2009年具有保送资格?
答:“(1)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要求,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2)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包括: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3)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4)高中阶段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5)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6)根据高等学校外语专业对生源的特殊要求,经批准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可向语言类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外语类专业推荐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优秀且高中阶段均在本校就读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7)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 6部(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中有关保送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即曾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退役运动员。
(8)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公政治〔2000〕138号)的公安英烈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