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 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省教育厅授权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未达到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漏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4、 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九、附则
1、 招生学校依据加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并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县市区招生办领取考生纸介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和党团员组织关系转移等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高等学校凭录取通知书和加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单办理新生报到入学及户籍登记手续,并在本校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天之内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湘籍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2、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高考报名、填报志愿(含征求志愿),按要求认真填写报名表(卡)和志愿信息表(卡),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贻误时间或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 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省内高等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办法另文规定。
4、 高等学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侨考生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5、 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20号)规定执行。
6、 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的招生办法按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发[2004]13号)规定执行。
7、 我省过去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8、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