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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2号),制定本办法。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第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三条 在湖南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居住地市州招生考试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第四条 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既可报名参加高等学校对口招生考试,也可报名参加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但二者不能兼报。
第五条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推荐免试生等)一律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接受报名资格审查和电子信息采集。
(1)考生报名时,须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交验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高中毕业证(应届生凭市州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定的毕业生名册)或同等学力证明。
(2)对口报考有关高校的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到市州招生考试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3)报考湖南师范大学和外省有关体育院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报考中南大学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报考少年班、外语小语种、盲聋哑特教专业、职教师资班、推荐免试和保送的考生及我省的西藏班考生,到所在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具有报名资格、报考高等学校的各类考生均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高考报名,否则不予录取。
第六条 考生报名基本信息全部通过网上采集,考生报名时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和考试费。
第七条 高考报名时间和办法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规定。
二、考试
第八条 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3”指语文、数学、外语,为每个考生必考科目,数学实行文理科分卷考试,外语听力成绩(满分30分)计入外语总分;“文科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的综合,“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各科试卷满分(原始分)分别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原始分)为300分,总分750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三科试题由我省统一命制,其他科目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命题依据是教育部考试中心《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湖南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补充说明》。
全国统考(含我省自主命题)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题的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秘密级事项。各级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必须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大失(泄)密范围。
第九条 “3+文科综合”简称文科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科类。每一个考生应从文科类和理科类中选择一类报考,不能兼报两个科类。
第十条 报考音乐、美术、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高考(其数学成绩计入总分),并参加音乐、美术、体育类专业的相应专业考试,具体办法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湘教考普字[2006]1号文件执行。
外省院校艺术类招生的本科专业,可使用我省联考成绩,也可由学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按艺术类招生的高职(专科)院校及本科院校的专科专业一般应使用我省联考成绩。组织了专业考试的招生学校应于4月15日前将我省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及其成绩报送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第十一条 外语专业不单独设类,按招生学校投放计划的意向,分别安排在文科类或理科类招生。报考高等学校有口试要求的外语专业及涉外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的外语口语测试。其中,英语口试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组织测试。通过PETS-2级以上(含二级)口试的考生,凭《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口语成绩合格证》,可免于参加高考英语口语测试;日语、俄语、德语、法语等小语种口试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并组织测试。口试办法及要求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报考高等学校有“徒手画”加试要求的建筑学、城市规划(含城市建设管理)、风景园林(园林绿化)、室内装饰、机械工艺造型及相关专业的上线考生,应参加7月初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徒手画”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颁布。我省高考考试时间为6月7日至8日。考试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组考工作严格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考考务工作手册》执行。
第十四条 考生答卷的评阅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普通高考各科(除日语、俄语等小语种)答卷采取计算机网上评阅方式,职高对口招生考试、中南大学单独招生考试及日语、俄语等小语种考试答卷采用人工评阅方式。
三、填报志愿
第十五条 考生应依据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2006年在湘招生计划,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与专业志愿,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
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报考学校招生章程或直接与报考学校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报考学校的类型(公办、民办等)、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不应盲目填报。考生的志愿一经本人确认,一律不得更改。
考生所在中学要按照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在考生填报志愿时加强咨询指导,但不得为考生指定志愿学校。禁止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代替考生本人办理志愿填报、确认等手续。
第十六条 高考志愿分为提前录取、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和参加该批录取的一般本科院校)、第二批(参加该批录取的一般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独立学院)、第四批(高职专科层次招生院校)及定向、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等栏目。
提前录取志愿栏按军事院校和地方院校分设3个本科直接志愿、1个本科服从志愿、1个专科直接志愿、1个专科服从志愿;第一批志愿栏设3个并列第一志愿;第二批志愿栏设5个并列第一志愿;第三批志愿栏设2个并列第一志愿;第四批志愿栏设5个并列第一志愿;民族预科班志愿栏按第一批和第二批分别设2个直接志愿和1个服从志愿,定向、民族班志愿栏各设1个直接志愿。
第十七条 对于第一批至第四批第一志愿录不满额的院校,在每批次第一志愿录退完成后,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网络和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院校招生缺额,并组织征求上线未录取考生的志愿。第一批至第三批每批征求志愿栏设置3个学校并列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其中第二批征求志愿的学校服从志愿分“公办院校服从”和“民办院校服从”。第四批征求志愿栏设置4个学校并列志愿,不设置学校服从志愿。
第十八条 提前录取的院校(专业)分六类:(1)军事院校(含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院校,下同);(2)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及政法院校的侦察、治安管理、刑事司法、公安专业;(3)国际关系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4)航空、航海专业;(5)外省音乐、美术院校(专业)和在湘重点院校(含参加第一批录取的一般院校)的音乐、美术本科专业;(6)在湘本科院校按专业划线的文艺专业。
第十九条 考生在填报提前录取志愿时,同一层次(本、专科)只能选报六类中的一类学校与专业,不能跨类混报;填报其他批次志愿时,在同一次填报的同一批次的志愿栏内,只能填报同一类专业[文史、音乐(文)、美术(文)、体育(文)、理工、音乐(理)、美术(理)、体育(理)]的学校与专业,不得混报。
第二十条 填报在湘院校分专业划线的文艺专业志愿的考生,在同一次填报的同一批次的志愿栏内,只能填报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省属院校播音与主持专业联考合格的考生,填报第四批该专业志愿时,可以同时填报多所学校)。
第二十一条 参加军事院校招生体检(简称军检)且初检合格的应届毕业生方可填报设置在提前录取批次的军事院校志愿。
第二十二条 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统一为:提前录取招生院校志愿6月9日至12日填报;其它批次招生院校的志愿6月27日至30日填报;录取中分批次征求考生志愿的填报时间为:第一批7月15日、第二批7月22日、第三批7月30日、第四批8月9日。